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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诚信信息采集发布功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6 17:17:21

鄂建办〔2017〕32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意识,根据省政府《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鄂政发〔2015〕3号)总体要求,省厅将于2017年10月9日起正式启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诚信信息采集发布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及人员良好行为的采集和发布
  (一)一体化平台采集的企业及人员良好行为信息仅包括市州(含直管市、林区)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行业协会颁发的各类表彰奖励,县(区)级和其他行业的表彰奖励不在本平台的采集范畴。省外企业仅需录入国家级和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表彰奖励。
  (二)企业及人员良好行为由企业在一体化平台内填写,直接网上提交至企业注册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入库,中央在鄂、省属企业和省外企业的良好行为由省厅负责审核入库。
  (三)企业在填报所属人员的良好行为前,必须先完成该人员的信息登记入库工作。
  (四)企业在填报良好行为信息时,需上传对应的表彰文件或奖状奖章等证明材料,上传的表彰文件可以是复印件或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的截图。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仅核对表彰文件内容与企业所填信息是否相符,无需核验原件。
  (五)企业及人员良好行为一经审核入库,将在一体化平台永久发布,供社会公众查阅。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通过企业填报的良好行为时,必须填写本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连同该良好行为信息一并发布。
  (六)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反映良好行为信息弄虚作假的投诉举报后,必须认真核实。一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及时将查实结果报省厅,省厅将撤销该良好行为信息,并记入相关企业的不良行为。
  二、企业及人员不良行为的采集和发布
  (一)一体化平台采集的企业及人员不良行为信息仅包括建设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产生的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决定文书所载内容,其他行业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不在本平台的采集范畴。
  (二)企业及人员不良行为由实施处理决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录入,其他主管部门移送的不良行为信息由同级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录入。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录入企业及人员不良行为信息时,应准确选择不良行为内容及代码,如发现一体化平台设置的不良行为条目无法反应实际情况,可向省厅提交书面申请增设不良行为条目。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轻重,自行确定是否在湖北省一体化平台或全国一体化平台发布以及公示期限。不良行为信息的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36个月,已超过公示期限的不良行为信息不得重新发布。
  (五)如企业对涉及的不良行为信息存在异议,可通过一体化平台向录入该条不良行为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企业的申诉情况,确定是否缩短公示期限或撤销不良行为记录。
  (六)超过公示期限的不良行为信息将自动撤销发布,转入一体化平台的诚信行为数据库存档备查。
  三、诚信信息的应用
  (一)一体化平台中所有发布的诚信行为信息均向社会公开,提供公共查询服务,为建设单位合理选择参建企业、人员,主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行业企业或从业人员实施信用奖惩时,必须以一体化平台所发布的诚信行为信息作为依据。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采用已超过公示期限的不良行为信息对行业企业或从业人员实施信用惩戒。
  (四)企业如存在尚在公示期限内的不良行为信息,无论信息是否发布,一体化平台将限制其自助打印企业诚信情况证明。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可及时向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和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市场管理处(施工、招标代理)反映。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联系电话:027-68873062、68873063,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市场管理处联系电话:027-87817747、87821153。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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